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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足球活动安全预案(学校足球比赛 摔倒受伤,谁承担责任)

2022-12-07 浏览: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

【自甘冒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问题1: 发生肢体接触的人是否承担责任?

如果此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

问题2: 学校是否担责?

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对学生进行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在组织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在人员受伤后按照安全预案采取了合理及时的处置措施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1201条。

法律分析 :

体育活动是一项有利于人们增强体质、促进健康的文体活动,但亦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属于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无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也属参加者一般可预见、可接受之范围。发生碰撞属正常参加体育活动中的风险,不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参加者应当了解参加运动所具有的风险,并独立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后果。